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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9-04 [来源]: [浏览次数]: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党和国家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专业竞赛、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

4.允许按照规定申请转换专业、选择专业方向,选修、免修、自修课程;

5.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证书齐备、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7.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为其提供的贷学金;

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实践任务;

6.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经我校正式录取,方能入学。

第八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必须相同)和有关证明,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录取的学院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附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查阅学生档案,具体复查办法按《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执行。复查合格者,则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提出原证作废和补办新证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补发学生证,相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条新生患有疾病或者创业等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发放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允许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患病的新生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在同专业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按期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应缴费用,缴齐所有费用的予以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缓缴费用、申请相关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经过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其他原因不缴纳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直至缴齐费用后方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使用学校资源,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籍)学习的年限,可以在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三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则不予注册。

凡休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申请复学未获批准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参加其他教学和实践环节,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应参加的教学及社会活动实行考勤管理。学生的考勤按《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参加校外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其主管辅导员审批;一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工办主任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的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处审批。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立即(一周以上不超过三天内,一周以下不超过一天内)书面补请假,补请假程序同上。

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旷课记录按实际课时数计算。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奖励、表彰和违纪行为的处理、处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根据不同课程和环节的特点可采用五级制、二级制或百分制等方法进行评定。考核成绩评定,应兼顾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学生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校将依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综合评定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无论合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课程大纲及有关考试的规定执行。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经学生申请,课程所属部门批准,学生可查验考卷。

第二十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必须重修:

1.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

2.因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3.未交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数量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卷面成绩连同修课时的平时成绩一起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标注“补考”、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提前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报课程主管部门教学秘书备案后可以缓考。获准缓考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时参加学校组织的缓考课程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的成绩也由修课时的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体育课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体育俱乐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残疾、严重疾病后遗症或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体育教学部门确认,认真参加锻炼(依据医院证明,学校为其安排适当的保健和健身活动)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五章 自修、免修、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必修课平均分数大于或等于80分以上,选修或重修的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自修申请时间为该课程开课前至开课两周内进行,一个学期一般只能申请一门课程自修。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参加学校组织的市级以上体育竞赛的可以申请自修);

2.军事训练、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

第二十五条 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读且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与现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大纲规定的学分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生所在专业的专业主任认定、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准予置换免修,其他已修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参军退伍复(入)学学生的相关课程免修,按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籍)期间可以用取得的各类成果,申请免修、置换课程,或替代学分。具体规定和办法按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免修、置换课程、替代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免修。

第二十七条因体弱、患慢性病及其它身体方面的原因不宜参加军事训练的学生,按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旷考者,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人数符合开班规定的,由学校组织单独的重修课程班;无法开班的,可随下次正常开课跟班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按课程综合成绩评定办法评定和记载,并标注“重修”。取消毕业补考。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的专业注册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其他专业有学位的前提下,可以在同培养层次的专业间申请转换专业:

1.新生入学后学习确有困难的,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后,省外录取的学生可申请转入高考入学录取分数与自己分数相近的专业或比自己分数低的专业,省内录取的学生可申请转入高考入学录取分数比自己分数低的专业;

2.按照专业大类(群)招生的学生,可以在一年级按照规定,在所在专业大类(群)中申请一个具体的专业或专业方向;

3.对于有特殊原因的二年级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转入一年级其他相关专业;

4.个别学生在校(籍)期间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5.少数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专业技能证书、获奖证书、作品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申请经过学校组织的测试或审核,转入相关专业;

6.在籍学生服兵役退伍复学或创业休学期满后,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1次专业。转入特殊招生的专业(如美术、音乐、体育类等)需要符合该专业招生时的报名考试要求。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审核和公示按《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已上三年级者;

2.应作退学处理者;

3.有记过以上违纪处分者;

4.不同培养层次之间者(即不予跨培养层次转专业);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或精神疾病等身体原因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超过1.5个月)治疗休养者应予休学。属于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经休息及正规治疗后,在1.5个月内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必须休学。休学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女生达到适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临时工作、创业、出国期间等)须中途休学,经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学生,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学籍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

遇。因伤、病或精神疾病等身体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

(医疗保险)按深圳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它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校为其办理休学;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学生休学和实际在校学习累加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休学期间学生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但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承担。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复学申请表(因伤、病或精神疾病等身体原因休学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痊愈,并经学校医疗部门审核)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复学,办理报到、注册,编入所注册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前两周对学生所修学分进行一次统计,凡任一学年未获得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获总学分的四分之一者(但未达到三分之一),应予以学业预警,学业预警的学生应由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凡任一学年未获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获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但未达到三分之二)或者在校期间累计未获得学分达到15学分者应予以留级。留级的学生名单将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并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视为退学,取消学籍:

1.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2.学生休学和实际在校学习累加时间超过所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3.休学期满,开学后两周内未办复学手续报到注册或续办休学手续者;

4.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脏器功能衰竭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5. 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 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 一学年所修课程未获学分数达所修课程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8. 因病无法继续完成学业,应办理休学。因病一学年内缺课达到应上课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9.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者;

10.违反校规校纪达到退学条件者。

按上述规定的第1-9款而退学,不属于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人自愿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按程序报批;其余情况的退学取消学籍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应予以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

2.因病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学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未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户籍关系转回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业期满,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注册专业规定的学分、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所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所毕业专业入学当年的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证书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由本人提出、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一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没有修完所注册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学分)或没有获取规定的必备证书,未达到毕业标准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时间。需要在校延长学习时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完成学业。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注册、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未达到毕业标准并且未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换毕业。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继续完成学业。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方可申请结业换毕业。结业学生原则上2年内(结业两年内入伍的学生时间可以顺延)可向学院申请结业证换毕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每年三月和九月。

第四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所犯错误比较严重,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离校后1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公告证书无效。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合于学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五专生从三年级起照此规定执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参照本规定制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以往按原规定已处理的事项一律有效,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复议的,学校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